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我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执业再注册及换发执业证书需在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在再注册及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禁违规换证和新注册发证,各盟市卫生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旗县(市、区)如有乡村医生岗位空缺,须将空缺岗位数报盟市卫生局,由盟市卫生局按照《乡村医生从医管理条例》中对乡村医生的要求统一进行公开招聘考核,合格者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优先录用。
四、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在换证同时,要收回旧证,证书遗失或损毁的要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五、《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按各盟市所需数量发放(附表1),各地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证书费用。各盟市卫生局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附表1报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
六、为规范乡村医生管理,本次注册采取统一证书编码格式。各旗县(市、区)在填写证书编码时,格式统一为“旗县(市、区)地区行政代码(6位数字)+乡村医生序号(4位数字)”。各旗县(市、区)在完成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及换证工作后填写《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2),报盟市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