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孛尔只斤包氏正骨蒙医医院:
根据你院提交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我厅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通过对上报的《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报告》和内蒙古孛尔只斤(包氏)正骨蒙医医院申请执业登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5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评分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实地检查评估验收。根据评估验收结果和有关要求,同时为了系统整理、传承及研究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蒙医传统疗术的杰出代表——包氏正骨术,并促进其进一步发扬光大,发挥蒙医特色和优势,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在进行审批前公示无异议后,经研究,同意设置内蒙古孛尔只斤(包氏)正骨蒙医医院,并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名称:内蒙古孛尔只斤(包氏)正骨蒙医医院
2.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70号
3.医疗机构类别:蒙医专科医院
4.医疗机构经营形式: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核定床位:24张
6.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蒙医、蒙西医结合骨科、内科、五疗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7.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8.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包斯琴
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得以科室出租、承包或委托管理等形式或方式,擅自转让或允许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根据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你院应接受呼和浩特市卫生局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鉴于医院为初期开诊,同意试运行一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呼和浩特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