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注销根河林业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示 》(呼卫字〔2010〕14号)和《关于注销金河林业医院等4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示》(呼卫字〔2010〕12号)收悉。为进一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剥离森工集团办卫生职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08〕62号)精神,合理配置呼伦贝尔地区现有卫生资源,加强呼伦贝尔市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河林业医院等五所医疗机构划归呼伦贝尔市政府,列入市属事业单位序列管理。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注销根河林业医院、满归林业职工医院和得尔布尔森林工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收缴。阿龙山林业职工医院、金河林业职工医院原发证机关为呼伦贝尔市卫生局,根据规定,应由你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收缴。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精神,由你局负责合并后医疗机构的重新设置和执业登记。
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河林业医院、满归林业职工医院和得尔布尔森林工业有限
公司职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