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注销乌兰浩特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的请示 》(兴卫字〔2010〕1号)收悉。为进一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和落实兴安盟委、行署《关于对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会议纪要》(〔2003〕8号)精神,合理配置兴安盟地区现有卫生资源,乌兰浩特钢铁集团公司将其职工医院整体转让兴安盟扶贫促进会成立乌兰浩特铁西医院。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注销乌兰浩特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收缴。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精神,由你局负责转制后医疗机构的重新设置和执业登记。
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乌兰浩特钢铁公司职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