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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力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9/13 字体: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对由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现行文件,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盟市执行《通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盟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为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工作,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设立以下投诉、举报电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可向自治区三部门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和举报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471—6945170

自治区教育厅:0471—6203775

自治区卫生厅:0471—6944516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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