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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9/13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为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规范性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卫生部印发了《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0〕42号)(以下简称《规范》),对进一步规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宗旨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任务,促进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健康教育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健康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健康教育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解决健康教育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专业学历、基本工作条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广泛动员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街道、社区、企业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不断完善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增强各级健康教育机构服务能力。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任务,统筹安排,建立政府干预,多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规划与方案,明确措施,落实要求,并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为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保障。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具体内容,从工作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与评估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技术指导,充分发挥健康教育机构在提高全民健康素养、预防疾病、保护和促进健康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根据《规范》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中都负有相应的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健康教育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切实履行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职责。同时要加强组织和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和各种媒体参与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送:内蒙古健康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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