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考务中心: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区农村牧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并探索解决我区部分地区乡镇苏木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经卫生部批准,自治区决定今年在全区范围开展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考试试点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
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并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全区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
一、试点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牧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试点内容
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针对自治区各盟市乡镇苏木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增设的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苏木卫生院执业。
三、 试点依据
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四、 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苏木卫生院。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有关条件。
(三)所在乡镇苏木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苏木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苏木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五)试用岗位为临床专业或中医专业。
报考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五、 考试类别和级别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承诺书。
(五)本人签订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应明确的内容:
1.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
2.不评定职称。
3.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合同承诺书和知情同意书由考点统一印制。一式四份,分别由盟市考点、旗县卫生局、考生所在乡镇苏木卫生院和考生本人盖章签字后留存。。
七、考试形式
(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
(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三)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四)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八、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九、考试组织与管理
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自治区负责全区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
十、合格线划定
考试结束后,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的建议合格分数线,自治区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定全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并报卫生部备案。
十一、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厅建立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数据库。合格人员名单,将在自治区卫生厅网站公布。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卫生厅发放。
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材料由盟市卫生局统一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考生报名时所在乡镇苏木卫生院。
(二)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证书和执业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证书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自治区旗县名称,下行为“乡镇苏木”,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内蒙古XX
旗县
乡镇苏木
(三)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作为报考国家临床和中医执业医师的依据。
(四)取得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六)在报名所在乡镇苏木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旗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和自治区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提高试点工作实施的效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考试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考试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精心部署,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盟市要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对本地区乡镇苏木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苏木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需求。各地要在4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卫生院和人员花名册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苏木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自治区在试点中将优先考虑向农村牧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和对口支援等,并结合各地实际,严格掌握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各地要严格报名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苏木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考区和考点要严格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