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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9/13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卫政法发〔2011〕5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在“五五”普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增强卫生法制观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卫生改革和事业的发展。

二、各地要根据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普法经费,实行目标管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计划和“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及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联 系 人:内蒙古卫生厅食卫局  张强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已顺利完成,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增强卫生法制观念,提高卫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水平,实施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行医、依法执业,实践“全面、亮点、改革、服务”的卫生管理理念,构建核心价值观,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内政法发[2011]59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立足全区卫生工作重点,以提高全自治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中心,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发挥各级卫生普法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主导职能作用,继续深入推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推进和谐内蒙古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适应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新需求,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进行深入开展全自治区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增强卫生系统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同时,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卫生法制宣传,增强服务相对人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健康权益自觉性,不断扩大卫生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医疗卫生人员和群众;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坚持分类指导,增强卫生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丰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四、主要任务

(一)培养民主法制观念,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

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国家的基本法律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主义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提高法制理论水平及依法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二)围绕中心工作,加强对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深入学习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坚持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大局、服务民生,带动广大卫生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理念,参与和支持医改,深入学习贯彻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加强对《行政强制法》、《侵权责任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开展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母婴保健、无偿献血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坚持完善落实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学法用法制度,增强法制意识,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

(三)围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学习宣传行政复议与诉讼、侵权责任、医疗纠纷调处、疫苗异常反应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法律法规,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

(四)加强反腐倡廉和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

以医疗卫生人员为重点,加强执业医师法、《刑法修正案(六)》、反腐倡廉和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廉洁行医、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广泛开展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卫生执法人员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规范卫生权力运行工作相结合,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反面典型教育,利用发生在卫生系统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

(五)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的主题活动。

加强与群众健康权益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卫生法制教育专题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等活动,针对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卫生法律咨询和服务,特别要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卫生法律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加强长效机制的建设,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六)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要围绕卫生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卫生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使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五、对象和要求

全自治区卫生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卫生行政服务相对人。重点对象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切实加强全自治区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自治区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制审查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推进卫生系统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纳入普法工作实施计划中,进一步推进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与履行职位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着力培养公务员和执法人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自觉规范公务活动和管理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大培训力度,继续统一组织年度法制培训和考试工作,并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和执法人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坚持学法、普法、用法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加大各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与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深入开展医疗卫生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知法、守法和依法执业意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把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与钻研技术结合起来,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深入学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实施细则、办法、规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和竞聘上岗等的重要依据。

(四)广泛开展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深厚社会氛围。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食品安全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艾滋病宣传日、结核病防治日等各种时机,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进学校、企业、社区、单位、乡村”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卫生服务相对人、广大青少年和农民了解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卫生法律意识。要重视和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突出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内容的宣传。集中开展法制教育,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五)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以职业病防治法和食品安全法为重点,加强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深化企业职工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六、工作步骤与安排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计划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 “六五”普法具体实施计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2011年10月30日前各盟市将计划和“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卫生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学习按卫生部组织编写的普及性统一教材进行,为促进学习,自治区卫生厅也将组织编写地方卫生法规和规章的普及教材和宣传资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和自治区卫生厅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确保本计划和各单位、各地 “六五”普法具体实施计划的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自治区卫生厅将对普法工作开展一次中期督导检查,推动全自治区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查验收阶段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15年9月底前做好“六五”普法总结工作,并将工作总结于10月初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自治区卫生厅将于2015年下半年按照本计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考核验收。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为推进全自治区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二)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普法工作纳入卫生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对卫生普法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保证普法工作所需人员,安排必需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卫生法制宣传评估考核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创新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类活动形式,结合法治实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普法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毕立夫 (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 组 长:欧阳晓辉(卫生厅副厅长)  

     贺丰奇(卫生厅巡视员) 

  乌   兰(卫生厅副厅长) 

  许宏智(卫生厅副厅长) 

     张文挺(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王占国(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张子山(卫生厅人事处处长) 

杨志华(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徐玉平(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解春梅(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杨广泽(卫生厅基层卫生处处长)

李    宁(卫生厅妇幼保健处处长)

任 钢(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周晓实(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

于连云(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胡润召(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

乌盛渊(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

蓝 峰(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邸 星(卫生厅保健处处长)

侯 鸣(卫生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陈大平(卫生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

巴特尔(卫生厅监察室主任)

邓丹宇(卫生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二)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主     任:许宏智(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胡润召(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

侯  鸣(卫生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晔(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李试诚(卫生厅机关党委副书记)

  曹铁军(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处长)

  丛日辉(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科员)

  张    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科员)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二、具体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卫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考核等,解决卫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卫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和大型活动的联系、组织、策划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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