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验收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请示》(包卫发〔2012〕38号)和《关于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初审结果的报告》(包卫发〔2012〕95号)收悉。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5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评分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在包头市组织初审的基础上,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于2012年6月6日进行了实地检查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经研究,同意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一)医疗机构名称: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包头东河区南门外大街6号。
(三)医疗机构类别:中西医结合医院。
(四)医疗机构经营形式: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核定床位:20张。
(六)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西医结合内、外、妇、五官、皮肤、康复科,急诊、预防保健科,药剂科,医学检验、影像、放射科。
(七)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八)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李雄英。
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进行日常监管工作。鉴于医院为初期开诊,同意试运行一年。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送: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