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按照《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现状调查的通知》(见附件1)要求,卫生厅在全区选取了10所妇幼保健机构(见附件2)开展现状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取标准
1.按卫生部妇幼司要求,符合《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即:选择的机构具有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代码,机构和名称都是按妇幼保健院建制批准的事业单位,设有规定数量的床位,能够完成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任务;
2.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准确,提供的妇幼保健服务项目基本齐全,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突出了保健特色,服务质量好,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具体要求
请各盟市卫生局组织被调查机构如实、完整填写《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现状调查表》,审核后于9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卫生厅妇幼处,同时各地要按卫生部本次调查要求,进一步规范所属妇幼保健机构。
三、其他事宜
联 系 人:于 峰、王义章
联系电话:0471—6927989
电子邮箱:nmgwst_fsc@163。com
附件: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现状调查的机构名单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