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为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印发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凡不按照要求上报的医师资格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材料,自治区卫生厅将不予受理。
2013年5月6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