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餐饮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情况的有关数据,进行认真汇总、核对,于2009年4月22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联 系 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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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