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