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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妇幼保健所变更机构名称的批复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9/13 字体: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达茂联合旗妇幼保健所变更机构名称的请示》(包卫发〔2010〕3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达茂联合旗妇幼保健所是包头市唯一一所设置住院临床诊疗业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考虑该旗地处边境,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较重,需要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改善服务场所环境、扩充执业范围。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颁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关于机构设置中“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妇幼保健所改为妇幼保健院。

二、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

三、达茂联合旗妇幼保健所改为保健院后,包头市和达茂联合旗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达茂联合旗妇幼保健所要继续认真履行妇幼保健职能,加强规范管理,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妇女儿童健康做出贡献。

四、达茂联合旗政府应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并保证编制内人员工资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妇幼保健工作顺利开展。

五、按照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规定,二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由自治区评审确定,二级乙等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鉴于卫生部卫医发(1995)第30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中没有对业务工作的评审内容,建议包头市卫生局按照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将评审结果报卫生厅备案。

此复。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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