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卫生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发〔2009〕6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03〕22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内党办发〔2008〕10号)和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卫发〔2010〕4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牧区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改善广大农牧民就医条件,实现2015年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水平,其中85%的乡村医生完成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牧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卫生队伍现状及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发展的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从2011年起,对自治区目前仍未取得正规学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及自愿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医学专业的农村牧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专学历教育,经过5年的努力,使无正规学历的乡村医生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农村医学专业学历,以具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
通过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充分利用自治区卫生类职业院校办学优势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按照全科医学的知识技能,使学员掌握适合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对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和一定的院前急救能力;具有在农村牧区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努力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二、招生对象及办法
招生对象: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并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年龄在50周岁以下。
招生办法:1.根据《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规定,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采取注册招生办法。2.符合招生条件的人员,凭初中及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相片8张,在当地旗(县)区卫生局报名,初审合格后报盟(市)卫生局终审,终审合格后由具备资格的中等卫生学校或高等医学专科学校办理录取手续,核发录取通知书。
三、专业和学制
专业:农村医学
学制:三年
四、教学培养方式
委托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质且开设有“农村医学”专业的部分院校,采取全日制方式授课。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以解决“工学矛盾”为原则,在就近、方便学员集中学习的乡镇卫生院设置教学基地,利用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视频教学系统为辅助手段,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临床实习和考试由各盟市统一组织实施。
五、学籍管理、证书颁发与待遇
凡经审核后正式录取的学员,统一由自治区指定的办学单位按自治区教育厅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学员按教学计划完成各门课程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办学单位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普通中专毕业证书,取的该毕业证书的学员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文件精神,具备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资格。学员参加学习不转户口,毕业后执业地点不变。
六、学习费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3号)文件精神执行,学员享受“两免”政策。
七、组织和管理
1.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教学点、审定教学计划和内容、监督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成立盟(市)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医学中专学历教育的组织管理、招生的组织和资格终审、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的使用等。
3.各旗(县)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本旗(县)乡村卫生人员农村医学中专学历的招生,负责学员资格初审及组织督促学员按要求参加学习。
4.办学单位和教学点负责学员的录取和学籍管理,要按教育厅有关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安排学员集中学习期间的食宿、发放中专毕业证书等。
在我区开展农村牧区在岗乡村医生农村医学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是培养农村牧区卫生人才,提高农村牧区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全面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引导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的重要惠民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教育、财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广泛宣传,确保自治区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