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包头李德皮肤病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注册的请示》(包卫发[2010]232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执业登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验收结果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包头李德皮肤病医院进行执业登记,并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机构性质: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2.机构名称: 包头李德皮肤病医院
3.法定代表人:李 德
4.主要负责人:李 德
5.机构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4号街坊雁门道南侧
6.床位编制:100张
7.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医学美容科(美容皮肤、美容中医)、内科门诊、普外科门诊、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免疫、血清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你局应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鉴于医院为初期开诊,同意试运行一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包头李德皮肤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