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根据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 〔2011〕l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定期做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的有关工作,现将2014年1月-12月市卫生计生委登记发证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予以通报(见附表),并同时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向社会公告。请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依法执业。
附件: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发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2014年1月-2014年12月)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