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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2015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的公告
来源:大同市卫生局 更新:2015/5/5 字体: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同煤医卫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2015年度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校验、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时间

  2015年4月8日至4月30日。

二、受理地点

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在大同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电话:7982104。各县(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在各县(区)受理。

三、提交材料

所有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换申请书》(大同市卫生局右下角下载服务中下载),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卫技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执医、执护、医技人员)。

 4、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提供《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大同市卫生局网站下载)及变更项目所需资料。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评审、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报告等相关文书。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医疗机构用房证明。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证明材料。

10、医院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所、医务室、诊所提供配备消防器材的图片或相关资料。

11、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提交工商部门法人登记证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除外)提交民政部门法人登记证明,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栏不予登记。

12、医学影像科含有X射线影像诊断专业的,需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开展相应工作。

四、校验方法及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当场或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2、医疗机构申请资料齐全、内容及形式符合规定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卫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从做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资料齐全并含专家评审意见)。

3、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

4、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机构的床位、人员、设备、建筑面积、注册资金、诊疗科目、规章制度、依法执业、医疗安全、药品安全(特别是精麻药品)、设备安全和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进行审核。

5、根据现场校验情况,符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办理校验、更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6、换发新证:医疗机构换证工作均由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委托辖区卫生局进行现场评审的,需提供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现场审核意见书》及《山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评分表》。

7、现场审核:(1)市卫生局负责由市卫生局核发的,属地为城区、南郊区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各类专科医院、民营医院的现场审核;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只提供等级医院评审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市卫生局不再组织现场审核。市卫生局核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和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医务室、卫生所只提供校验期内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及整改文书,现场校验待更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根据省卫计委相关要求,由其所在行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市卫生局核发的属地为其他县区的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由所属各县(区)卫生局进行年度现场审核。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和换证工作。并完成市卫生局委托的部分医疗机构现场评审工作。

8、未办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医疗机构请及时办理(申请表从大同市卫生局网站下载),涉及变更的医疗机构需办理变更。(联系电话7982104)。

9、医疗机构类别为医院的于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医疗机构类别为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于2015年10月30日前办理《污水检测报告》,医疗机构污水检测项目将作为下一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的一票否决项目。(办理地点:市政务大厅四楼市政管委会窗口)

五、校验工作有关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2.超出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范围执业的;

3.医疗机构名称与现实不符合的、不规范的;

4.消防不合格,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处理的;

5.未进行2014年度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的;

6.经核实有承包租赁科室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营利性科室的(卫生所、医务室对外开放的);

7.消毒供应室不合格的;

8.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9.提供虚假、伪造资料的。

(二)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校验结果上报及公示

本年度校验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向市卫生局上报本辖区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录电子版及纸质版,电子版上报邮箱dtyz02@126。com.纸质版加盖公章,电话:5193149,市卫生局将在“大同市卫生局网站”予以公示。

附件:1、山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评分表

  2、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现场审验意见书

   大同市卫生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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