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考委办发[2015]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
专业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缓解院前急救和儿科岗位专业人员匮乏的现状,根据岗位实际工作需要,自2015年起,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院前急救和儿科岗位从业人员,开展加试相关专业内容的加分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院前急救和儿科岗位工作的人员,通过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后,可以自愿选择加试相应专业内容的加分考试。
二、加试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与当年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行相同合格线,通过加试成绩计入总成绩才能达到当年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全国统一合格线的人员,在授予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时,限定在相应专业岗位(院前急救、儿科)注册。加试成绩未计入总成绩的情况下,已经达到当年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全国统一合格线的,加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在授予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时,不限定注册岗位。
三、加试须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签订协议,经公示后方能通过加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四、通过加试达到当年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全国统一合格线的考生,其获得的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须标注“院前急救”或“儿科”字样。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获得资质的人员及执业注册情况进行复核。凡未在规定岗位执业的,不予注册,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工作安排:
(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各考区、考点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考务管理工作按照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院前急救、儿科专业加试定于2015年9月13日17:00-17:30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应尽快通知本考区符合上述要求且已经通过2015年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
(四)申报考生须按要求填写《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
(五)考区、考点须对考生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考区统一按要求填报《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考生信
息汇总表》 (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并于2015年8月7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汇总表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申请表留存考点保存各查。
(六)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在原医学综合笔试考场统一组织实施。
附件:《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附件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
个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工 作 单 位 | 工作岗位 | ||
加 试 内 容 | 院前急救 □ 儿科 □ | ||
考生承诺 1.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 2. 本人获得医师资格后,限定在加试内容所对应岗位工作。 3. 通过加试获得的医师资格不作为加试专业范围之外的注册、执业资格依据。 4. 以上个人申报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5. 本人能够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考生签字: 日 期: | |||
单位审核: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考点审核: 考点盖章: 经手人签字: | 考区审核: 考区盖章: 经手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