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淄卫办字〔2016〕7号
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计(卫生、计生)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委直属各单位,市管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安排,2016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6年5月14日举行。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5]3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鲁护考办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为保证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016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
二、报名程序及提交材料
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阶段(2016年1月12日—31日)
考生自行登陆淄博卫生人才网(www.wsrc。gov。cn)或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并打印填写后自动生成的《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现场确认阶段(2016年1月28日—2月1日,周六、日休息)
现场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非应届考生
(1)网上报名后打印的《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习证明原件。
非应届毕业生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审查后加盖公章的《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及其他报名材料,到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现场审核确认。
2、应届考生
(1)网上报名后打印的《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学校经办人签字确认);
(3)由考务系统导出并打印装订成册的考生名单(加盖学校、考点公章);
(4)有教育部门印章的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考点公章);
(5)学校统一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应注明考试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专业、学历、学制、入学时间、参加护理临床实习时间、拟毕业时间等);
(6)入学后由其他专业转为护理、助产专业者,需另外提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或学校出具的转专业证明及从"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打印的个人、学籍信息(加盖学校公章);
其中考生名单、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毕业证明三者必须顺序相对应。
应届毕业生的报名工作由所在学校将考生的报名材料收集齐全后统一到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注:经过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考生申报信息将不予更改,考生报名材料均用A4纸打印。
三、报名费用
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现场收费方式,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4]65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61元。
四、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5月14日,考生可登陆淄博卫生人才网或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分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2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及时间 | |
专业实务 | 5月14日 | 9:00—11:00 |
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六、教材征订
考生可在报名确认现场自愿办理教材征订事宜。
七、成绩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于考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登陆淄博卫生人才网或中国卫生人才网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成绩合格证明领取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登陆淄博卫生人才网查询。
八、其他事项
1、各区县、各单位请及时通知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考生网上报名,并按要求到现场进行确认,以免造成漏报、迟报,逾期无法补报。
2、请各有关院校及时与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联系,做好本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报名工作。
3、报名材料证件原件将于2016年5月中上旬进行清退。为方便不能及时到现场领取清退证件的考生,报名现场设邮政EMS特快专递业务窗口,考生可自愿选择。
注:各类培训考试等政策通知,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将第一时间通过淄博卫生人才网,"淄博卫生人才"、"12320"微信,"掌上卫生"手机客户端进行发布,各位考生请及时关注网站、微信,并下载手机客户端,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
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联系电话:2770858。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