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院、惠城区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计委《关于做好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12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二、请各县(区)卫计局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14〕15号)有关条款,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名资料中的证件资料,需县(区)卫计局双人核验签名,加盖县(区)卫计局公章),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惠州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申报资料以及电子版报我局医政科。
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医疗机构(设有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或美容医疗机构)内申报对象,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通知和初审,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惠州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申报资料以及电子版报我局医政科。
附件:1.关于做好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
通知(粤卫函〔2014〕1277号)
2.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