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广东卫生厅 > 东莞 > 正文
有关2016年度全国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东莞考点报名工作计划的通告
来源:东莞卫生局 更新:2016/5/19 字体: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4号)、省人社厅 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第6号)文件精神,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6年5月14、15、21、22日举行。现将本考点报名工作计划安排通告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时间

1.初级(士)(专业代码为102、104)、初级(师)(专业代码202、204、206、215)以及中级(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专业代码367、374、376、377、378、387、391)共73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4、15、21、22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4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5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二、报考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等文件规定。

二、报考专业条件

(一)根据人事部 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文件要求:

报考药(技)士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的学历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二)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无初级(士)资格,属首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药(技)师者,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全日制大专学历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凡报考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

(四)各级别技术资格报考具体条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在相应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其在省外经评审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经确认取得我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和《中共中内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报名方式和报名材料

(一)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

(二)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2015年参加本专业考试部分科目已合格考生除外)需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2.《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一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建议白底,并和网报使用相片一致)。

4.报名网址:中国卫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http://www.med126.com/rencai/)

五、报名工作程序和计划安排

(一)考生网上预报名

时间:2016年1月15日~2月3日

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 target=_parent>http://www.med126.com/rencai/),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网上报名有关注意事项及须知请参照附件2

(二)现场确认程序

时间:2016年1月16日~2月4日

1、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考生按单位指引分别在市卫生计生局报名点或本院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2、镇街医疗卫生机构考生按有关要求携带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先到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初审,由单位统一将纸质材料送到所在镇街的“报名点”(设置在各镇街医院人事科)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再由“报名点”在规定时间内送到东莞“考点”(设置在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科)复审所有考生的申报材料,最后由“考点”送省卫计委人事处。现场确认需携带的材料请参照附件3

3、各“报名点”负责本镇街所有公立、社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考生的现场确认工作。由“报名点”在规定时限内制定现场确认工作计划,安排好现场确认的时间,并通知到位所在镇街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同时上报东莞“考点”(备案)。

4、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考生(以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明地点为“报名点”的归属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及送“报名点”现场确认的工作,统一由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现场确认的材料受理及审核要求

各“报名点”必须按当年申报条件严格审核考生的纸质申报材料,条件不符合的考生必须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确保完整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并交由报送单位转给考生本人确认签名后送回。《确认单》统一装订在申报纸质材料最后一页。

(严禁代考生确认签名,一旦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四)报考费用的收缴

在所有考生信息复审完成后,于后期另行发通知统一收取。广东省暂未实行“网上缴费”,缴纳程序与往年相同。费用明细:初级资格(包括士、师级)按每科目50元收取,中级资格按每科目50元收取。

对报名点的确认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拨打考点监督电话:23281199。

六、准考证打印及成绩公布

1.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可于2016年4月26日至5月22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并按期参加考试。

2.考后2个月将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届时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

3.考生成绩单统一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证的领取统一由各“报名点”负责办理,不受理个人领取。

七、其他

1.考试指导用书的购买问题:“考点”及“报名点”不办理统一订书手续。如需要集体订书的单位可直接与有关图书公司联系。

2.有关本次考试报考工作的最新动态,请东莞考生密切留意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开网站上的最新公告,或拨打咨询电话:23281199。

上述咨询仅向东莞考点考生开放,其他考点考生请咨询报名所在地的考点或报名点。

附件:

 附件1.201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要求.doc

附件2.201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东莞考点考生网上报名注意事项.doc

附件3.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东莞考点考生报考需携带的证件及材料.doc

附件4.东莞卫生资格考试常见问题解答(定稿).doc

2016年-镇街卫计局联系方式.xls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月

相关文章
 包头医考中心:关于抓紧落实2009年度城市医
 珠海医学考试中心:健康教育社区行,防病技能
 开封医学网:有关吊销王金英医师执业证书的
 内蒙古卫生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组织参加20
 濮阳市卫生网: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
 珠海医师考试网:关于做好2013年医师资格考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