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卫计疾控字〔2015〕25号
关于批准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等3家单位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检测资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
根据《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我委组织省、市有关专家,对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赣州市南康博雅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兴国县第二医院搬迁后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分别进行了现场评审考核,经专家评审,认为以上3家实验室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达到《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标准。决定批准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赣州市南康博雅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兴国县第二医院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继续开展艾滋病抗体筛查检测工作。
2015年7月20日
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