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函〔2015〕289号 铁岭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因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而无法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铁市卫发[2015]39号)收悉。 你委请示涉及的相关问题,原省卫生厅于2007年的下发的《关于助产师(士)可否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批复》(辽卫函字[2007]288号)及2009年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9]6号)中均有明确要求,但你委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照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请你委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审批。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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