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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开展2016年度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公告
来源:南京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6/9/12 字体:

  宁卫人事〔2016〕11号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卫生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市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经市人社局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原则上按省职称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副主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执行,并对近年来明确的申报评审条件作如下汇总。 

  (一)适用范围要求 

  1、申报评审医、药、护、技等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2、申报评审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应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等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所)、医务室,监狱、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3、退休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执行。 

  (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 

  2、申报人员须提交2015年度医德医风考评表;应提交聘任现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年限较长的,提交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三)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2、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申报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 

  3、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士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5、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申报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6、申报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的,可作为申报药学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7、申报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2008年之后入学并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 

  8、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进行评审。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2、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本人主治(持)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案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提交的病案应是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本专业病种,内科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主治(诊),手术、麻醉、诊断的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为第一责任人。 

  3、不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以及药、技、卫管专业申报人员(不含申报社区专业人员),提交反映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和最高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 

  4、申报社区专业人员,均须提交反映本人任现职期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的业务报告2份。 

  5、每篇专题报告或业务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其中放射医学(医学影像)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图文报告;麻醉专业提交麻醉记录单;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 

  6、申报护理专业人员须填写《任现职以来护理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社区专业人员须填写《任现职以来社区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六)论文、著作要求 

  1、送审论文应是本专业论文,并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正规期刊(包括连续型电子期刊)。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送审论文。每篇送审论文(申报社区资格除外)应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新闻出版机构查询”中“期刊/期刊社查询”栏目中的搜索查询到的第一、二页面打印张,供评审时参考。 

  2、每篇送审论文应提供论文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论文材料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 

  3、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4、申报临床、中医、口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文应是临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不作为申报上述专业高级资格的评审论文。 

  5、申报社区专业的人员,论文不作硬性规定。 

  (七)职称外语要求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精神执行。 

  (八)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精神执行。从2016年起,对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不作要求。 

  (九)其他要求 

  1、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必须提供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2、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调入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高级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2001年6月12日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方卫生中初级资格证书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4、从非卫生系列平转到卫生系列的,须具有低一级卫生资格,且卫生资格须聘任满3年。卫生资格之间平转,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专业学历,并聘任在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5、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15年12月31日。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应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有效成绩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个人不需提交成绩单,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提供。 

  (一)2015年4月18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标准:各专业考核合格分数为60分(含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考核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的,合格分数为55分。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作为2016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未达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二)对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免试对象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2016年4月16-17日经单位主管部门安排,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且援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提交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2、从省外、系统外调入,确认我省相同级别和相同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提交工作调动函和工资转移单(复印件); 

  3、已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且2016年执行援外任务、正在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后未满一年的,提交援外的任务批件、因公护照、组团通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先评后考对象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2016年4月16-17日,因公出国人员提交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2、2016年3月7日(报名截止之日)后,从省外或系统外引进、军队转业以及机关流动到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提交工作调动函、工资转移单(复印件); 

  3、2016年4月16-17日经单位主管部门安排,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但援助时间少于一年的,提交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三、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医政﹝2015﹞35号)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按照规定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本着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2017年底前,下列人员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曾在卫生院(所)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的,可视同已完成基层服务的时间。 

  (二)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院服务的补充意见》(苏卫办医〔2012〕58号)规定的可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员,须提供由认定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 

  目前因公正在国外学习无法到基层服务的及2015年部队转业、机关分流、外省引进等未能及时到基层服务的申报人员,可先评审,评审通过后完成规定服务时间单位方可聘任。 

  四、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坚持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实施公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公示情况及结果随评审材料上报评委会。 

  (二)申报人员可在“南京卫生计生委网 (http://www.njh。gov。cn)人事处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相关文件、表格和资料。 

  (三)申报表必须手工填写,打印或自制表格不能作为申报依据。 

  (四)申报评审材料必须按规定格式分四个分册整理装订。 

  (五)加强审核,对在学历、科研、论文、病案以及下基层服务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申报资格直至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严重失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实行文字材料申报与网上申报双重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可以是自主申报,也可以单位团体形式申报。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必须将申报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逐级上报审核。 

  申报人员于2016年9月30日前登录南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www.njzz。gov。cn),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经单位公示后,申报材料和电子数据(统一格式录入)需报区卫生计生局和人社局审核,于2016年10月16日前送市卫生计生委职称办。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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