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联字[2007]119号
关于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局、卫生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安排,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008年5月17、18、24、25日,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为2008年5月17、18日。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自2007年11月10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从网上自行打印《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对网上无法提交照片的,在现场确认时须进行摄像或采集本人照片。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必须到省或市(州)报名现场进行考试资格审查、确认和缴费,时间统一为12月3日至12月15日。
省中直报名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楼南侧50米富锦路邮局大厅(建设街2766号),周六、周日不休息。
各市(州)报名点: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网上报名确认地点自行确定。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三)现场确认办法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的《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从网上下载打印);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的考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近期6个月以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申报表正面右下角空白处);
4.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5.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名参加原级别、原专业的考试(仍需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网上报名的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仔细核对《200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并确保与现场确认时的《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内容完全一致,同时,考生必须在确认单上签署姓名,上交考试机构备案,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未通过国家合格标准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填写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经现场确认并交费后,概不退费。
四、考生准考证打印
自2008年4月15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自行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7、18、24、25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备注 |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各科均为客观题,采取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报考条件
类 别 |
报考级别 |
报 名 条 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助级: 医师 药师 护师 技师 |
1. 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2.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
员级: 医士 药士 护士 技士 |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 |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3、临床专业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现有职称及所从事的工作,报考相关专业考试,按相应报名条件掌握。 4、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 ||
不符合报考 条件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处罚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