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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通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5 字体:

关于做好2011年度通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各委办局、驻通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科: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0〕第181号)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厅(吉人社联字[2010]90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
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
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区,省(中)直驻通单位的考生、通化市(县、区)考生选择“通化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按照报考条件选择考试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级别、专业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填报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4.上传本人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申报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1月4日至20日
(三)现场确认地点: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考区选择通化的,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区)人事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和交纳考试费用。(市直现场资格审查地址: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新华大街499号市政府二楼。联系电话:0435-3916905)。县(市、区)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现场资格审查确认地点自行确定。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卫
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以之间的考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考生须在《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上签名后,上交报考机构备案,一经确认,报考信息不得修改。现场交费后,概不退费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自2011年4月28日至5月29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
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1、22、28、29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二)纸笔考试。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备注

基础知识

5月21日

9:00—11:00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2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三、报考条件


  

报考级别

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员级:
药士
技士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考试政策
    (一)根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符合报考条件,
或因考试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自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
目录》(见附件)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医线网站www.med126.com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职称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
    六、成绩和证书
    卫生部人才中心将于考后2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公布考试成绩。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原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公布成绩单和证书发放时间,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的,到省人事考试中心3楼报名大厅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称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证书时须持网上打印的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
    七、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考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要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要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要严格审核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   
3.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3号令,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要加强考场第一线管理,狠刹考场腐败歪风。
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严重违纪违规的,
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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