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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邯郸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事宜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14 字体:

关于做好2011年度邯郸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事宜

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根据冀人考发[2010]48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起,报考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全省统一按照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提前一年掌握。即: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4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本科学历当年。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对于2010年在我市报名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且在本年度内成绩未全科合格的考生,今年的报考条件仍按去年报名条件执行,这部分考生报名现场资格审查时需提供《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以便核实。自2012年起,所有报考药学、护理、技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条件均按冀人考发[2010]48号文件执行。

4、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关事宜

1、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2、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12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3、自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需满2年。

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6、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附件:12011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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