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见卫人发〔2000〕462号文件)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见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中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2年度各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应届毕业生(即2011年毕业者),可根据学历不同报名参加2012年度相应级别的初级(士或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专业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代码为101至215之间的专业)。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即附件1中专业代码为301、302、373的专业)的考试。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的成绩按报考专业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除外),考生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且其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专业的人员,应具有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一致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该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跨执业类别报考。
(七)凡报考护理学初级(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专业代码分别为203、204)的人员,需提供护理学初级(士)资格证书或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
(八)根据省卫生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服务的通知》(湘卫职改办〔2010〕4号)要求,鉴于全国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取以考代评、评聘分开的方式认定,凡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临床医疗主治医师职称的人员,在完成规定下基层服务任务后,单位才能聘任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下基层服务的对象、下基层服务的时间及对口服务单位参照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前须到基层服务的要求执行。
(九)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十)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