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关于转发《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5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驻苏部队: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报考初级(士)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
(二)报考初级(师)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护、技)士满1年;其中在校期间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从事护士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医 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三)报考中级资格的条件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1年;其中在校期间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四)2001年以来未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未达到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取得的地方初、中级资格人员,调入我省工作后,须报名参加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后,方可报考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
二、凡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中级资格。
三、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需符合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等文件要求。
(一)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或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人员,应在报名时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