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条件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
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和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报考主治(主管)医师资格者,要求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五)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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