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各位考生:
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第13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的文件精神, 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18、19、25、26日举行。为确保我市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报名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㈠第一步,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完成网上预报名工作。请考生留意所在报名点的截止时间,及时完成现场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考生,其网上的预报名无效。第二步,按有关要求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应报名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核对确认单内容,并签名。第三步,交费、报名结束。考生核对报考信息无误,交纳有关费用后,报名结束。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南雄市、乐昌市、乳源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曲江区行政区域内的考生统一在当地卫生局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㈣粤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韶关学院医学院报名点负责本单位职工的现场确认。
㈤武江区、浈江区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负责收齐本系统、本单位考生报名材料后统一到市卫生局报名点现场确认。
㈥武江区、浈江区民营、私人医疗机构考生直接到市卫生局报名点现场确认。
㈦各报名点上报数据、材料时间:2013年1月21日~22日。
二、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考试。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12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及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
考 试 科 目 |
考 试 时 间 |
5月18、19、25、26日 |
基础知识 |
上午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上午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下午2:00—3: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4:30—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2.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
考 试 科 目 |
考 试 时 间 |
5月18日 |
基础知识 |
上午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下午2:00—4:00 | |
5月19日 |
专业知识 |
上午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2:00—4:00 |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㈠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㈡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㈢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需要提供单位的聘书);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㈣各级别技术资格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
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四、其他相关规定
㈠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报考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需提供上岗证并出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个人相关工作证明
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㈢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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