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根据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137号)安排,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5月18、19、25、26举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各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报考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中级资格考试。
四、2013年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五、考试时间安排:
1、采用考试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8、19、25、26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2、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9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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