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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计划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14 字体:

东莞市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计划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3〕第127号)文件精神,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5月17、18、24、25日举行。现将本考点报名工作计划安排通告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时间

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仍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

今年新增8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由原来的纸笔作答方式改为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分别为: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4、206、376)、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核医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77)、超声波医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78)、心电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为387)。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试科目

考试时间和日期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www.med126.com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4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和日期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二、报考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报考专业条件

(一)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文件要求,报考药(技)士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的学历。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二)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无初级(士)资格,属首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药(技)师者,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全日制大专学历。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凡报考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

(四)各级别技术资格报考具体条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四、其它相关规定

(一)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在相应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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