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务工作安排
(一)1月6日至25日为网上报名时间。
(二)1月7日至28日各考点、报名点完成现场确认工作。
(三)2月16日前各考点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
(四)2月26日至3月8日,各省辖市将材料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审核。审核结束后不再允许更改考试专业和科目。
(五)3月10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和各省辖市卫生局将报考人员数据函告省、市人事考试中心。
(六)3月20日前,各考点根据省、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考场设置情况完成考场编排工作。
(七)考区在4月15日前将确定的试卷接收人员和试卷接收保管地点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八)考试实施前,考点须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在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中,要按照考务规则明确的责权,积极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考区考试办公室设置一览表》报至考区。
(九)各考点须对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进行认真培训,使其了解有关规定,掌握考试工作程序。
(十)考试实施前,各考点须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考试试室编排表》、《考试试室座位安排表》、《座位贴》,分别用于标识考试考场、试室及座位,并张贴在醒目位置。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5月10日前向各考区发放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试卷答题卡回收确认单》。
(十二)5月6日至15日之间组织发放试卷,考区在此期间可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试卷交接单》,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交接工作,接卷人员须仔细核对押运干警的身份,严格按照《试卷交接单》要求,与干警共同逐个开箱检查,核对试卷袋数,并严格履行交接程序,落实保密措施,确保试卷安全。具体交接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考试实施期间,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发生错发考生试卷、漏收考生试卷和答题卡的情况;考点须加强试卷在送至试室途中的安全监管。
五、考试专用物品的回收与销毁
(一)纸笔考试
1、根据《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卫办发〔2009〕65号)的有关规定,备用试卷启封后,剩余的备用试卷和替换回的问题试卷,均应当在考点主考的监督下回封至已启用的备用试卷袋内,并填写《备用试卷回收单》。考试结束后,考点须将已启封和未启封的备用试卷袋,核查清点无误后,与回收的答题卡一起于考后48小时内运抵考区。
2、回收的答题卡须放置于防潮袋中,再封装于答题卡回收袋;纸笔考试结束后,考点须将答题卡回收袋按照考场、试室的顺序分科目捆绑后回收装箱(请使用试卷专用箱,各科目不得混装),考区须在回收箱侧面粘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题卡回收单》(在考务系统中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完整),装箱完成后填写《答题卡回收信息汇总表》(在考务系统中下载)。
3、考试结束后,试卷销毁工作由考区统一组织进行,考区须在考试结束后3周后将试卷、人机对话考试各场次密码封全部销毁。
(二)人机对话考试
1、每批次考试结束后,考点将考生的答题信息备份光盘、试卷信息光盘和备用光盘、USBKEY(第二批次回收)及装订成册的考场情况记录单等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按照考场顺序封装(物品清单和封装要求在考务系统中下载),在考后48小时内,派专人交至考区。
2、考区在回收各考点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时,须认真清点核对各类物品,机考机构的USBKEY由考区保管,其他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可通过机要邮寄或专人运送的方式交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六、违纪处理
各考点须在6月2日前完成对违纪情况的处理,并将违纪人员信息录入考务管理系统。
七、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一)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于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公布考试成绩,成绩单不再统一制作下发。
(二)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下载打印成绩单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
八、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军队卫生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二)报考数据交接。团级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在1月20-30日期间,到所在的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三)准考证打印。各考点须于5月4-10日期间负责打印本地区军队人员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在考前集体领取准考证。
(四)成绩发布。军队卫生人员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成绩通知及查询由全军考试中心负责。
九、考试费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豫政〔2008〕5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1346号),中级和初级每人每科均收取45元。2015年实行网上缴费,各考点的考试费用待考区审核完毕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下拨至各考点。
十、考试组织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考生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意义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强化安全保密流程控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有关政策
(一)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按照《关于2013年度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3〕39号)有关规定,硕士研究生须参加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十二、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一律不予受理。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上面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相同。
(四)省直管县(市)参加考试的人员,由省直管县(市)组织报名后,报送原所在省辖市审核,由原所在省辖市组织考试。
十三、各考点联系方式
郑 州 0371-86181500 开 封 0371-23861510
洛 阳 0379-63322216 平顶山 0375-4976017
安 阳 0372-5112810 鹤 壁 0392-3333938
焦 作 0391-2901081 0391-3569293
濮 阳 0393-6661593 许 昌 0374-2627869
漯 河 0395-3134209 三门峡 0398-2846987
商 丘 0370-3352187 周 口 0394-8224421
驻马店 0396-2913932 南 阳 0377-63165088
信 阳 0376-6562873 济 源 0391-6633820
新 乡 0373-2052926 省 直 0371-65897810
更多卫生资格考试信息
在线题库: 2015年卫生资格考试题库在线下载>>
编辑推荐:2015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政策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