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 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 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 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全国卫生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9分。
五、参加全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滾动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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