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报名确认和资格审查要求
(1)报考人员到现场确认须按报名政策规定,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凡代报名者、考生在外地工作者,各报名点、各单位均不得接受报名。
(2)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否则报名无效。超过规定时间不再进行现场补确认。
(3)认真审核报考者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报考专业要求。
(4)认真审核报考人员学历、任现职年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是否有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上的执业类别与报考专业类别是否一致。(注: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认真审核报名表及相关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与原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6)认真审核考生照片是否符合报名规定要求。报考人员的照片如不符合规定要求,必须要求考生按照报考规定的要求重新提交照片数据拷贝,否则不与受理现场确认和审核。
(7)检查历史考生是否正确使用原档案号、身份证号、姓名,报考专业是否与原来一致。
(8)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必须打印确认单交报考人员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在申报表及确认单上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9)报考人员现场确认须完善签字确认和缴纳考试费用后,方才正式报名结束,否则报名无效。
(10)各县报名点、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工作后,按照万州考点办公室安排的审核时间(附件2-1、2-2),将《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相关证件材料和报考专业科目统计表以及报考花名册一并送考点办完善考生报名手续。考生报考资料一份交考点、一份留报名点备查。
(11)各单位须按照考试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非本单位职工不得签字盖章报送确认现场。报考人员和考生审查单位如有违规、违纪行为,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指参加临床、公卫、预防医学、中医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
(二)学历及任职条件
1.初级资格
(1)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取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取得执业资格的同时取得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职务相应级别(医士或医师)的职务任职资格(不属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同时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①药、护、技师:取得相应中专学历,取得药、护、技士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 年(护理专业报考人员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取得相应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 年;取得相应专业本科、研究生学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毕业当年即可报考。
注:以上“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是指取得初级士任职资格后工作满5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满3年,起止时间从毕业时间至2015年12月31日。
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报考药、技士任职资格。
特别提示:凡全日制大学护理、助产专业本科毕业生,还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必须先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无需报名参加护理(师级)的考试。按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4号令《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2.中级资格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 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 年。
(3)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 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 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6)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生报名特别说明:医师报考“全科医学”中级、护师报考“社区护理”中级的,考生在考务系统中报名时单位栏必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称”,报名表上单位用章必是“社区服务中心的章”。若单位名称或用章不对,则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报名确认后不接受后补资料或修改单位名称。
社区服务机构的用章,必须出具机构审批等有关文件说明单位性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 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 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规定不能报考的。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考试科目
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四、考试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时间
201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代码为102、104、202、204、206、215、301-360、367、374、376、377、378、387和391的73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实行人机对话的考试方式(见附件1)。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15、 21、22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纸笔考试时间
除以上人机对话方式考试的专业外,其他45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见附件1)。
纸笔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日 |
0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5日 |
0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更多卫生资格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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