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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和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1/26 字体: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和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卫人发〔201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考试时间。根据不同专业分别安排在5月14、15、21、22日进行,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或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2。

(三)考试范围。各专业考试范围具体要求详见《2016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有关页面下载。

二、考试报名管理

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经过“网上预报名”和“现场资格确认”两个阶段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一)报名方式

1.非军队报考人员:考生直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进行网上预报名(具体操作方法与程序详见附件3),暂无工作单位者填报“工作单位”栏信息时,填写为“暂无”。按要求填报完报考信息并检查无误后,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4,考生须确保打印的申报表内容与在网上修改的最终报名信息一致),并填写《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5,可登陆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下载),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携带以上表格及有关证件至考点进行现场资格确认、缴费、交表,直至完成整个报名程序。我省各考点所有考生(包括采用纸笔作答考试和人机对话考试的所有考生)一律按此方式和程序进行报名。

2.军队卫生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团级以上单位派员持介绍信到所在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二)时间安排

1.网上预报名时间:非军队报考人员于2016年1月15~2月3 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进行网上预报名。

2.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查时间:

(1)市州考点:各考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2月4日前进行现场确认工作,在2月29日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

(2)省直考点: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和联系单位的申报人员完成“网上预报名”后,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将报考人员有关表格及证件材料汇总; 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中心的代理人员,请于1月26-28号把报名所需材料交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8楼807办公室1号窗口(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逾期不接受办理。(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省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的有关表格及证件材料交由其所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于1月26日-2月2日(不含周末)统一送至金卫大酒店4楼会议室(开福区湘雅路30号)进行现场确认和审核,概不接受个人现场资格确认,各单位具体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3)军队申报人员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组织报名,并由团级以上单位派员于1月25~29日到所在考点完成报名工作。

3.2016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使用统一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各考点登录考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审核考生报考专业和科目修改的截止时间为3月5日。

三、报考条件规定

根据原卫生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原人事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要求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报名参加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分别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护师、药士(师)、技士(师)。医士(师)职称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获得医士(师)职称须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报考药士、技士: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相应中专以上学历者直接报考。

2.报考护师、药师、技师:

(1)中专学历:2010年12月31日前相应专业毕业,取得护(药、技)士职称,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2)大专学历:护师、药师、技师各相应专业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且从事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其中护师申报者,需要有初级(士)职称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3)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2015年12月31日前相应专业毕业可直接报考。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自2008年10月起,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不考护师,见习期满1年后可由单位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主治(管)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中专学历:相应专业毕业,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称满7年(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2.大专学历:相应专业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3.本科学历:相应专业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4.硕士学历或学位:相应专业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5.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报考。

6.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含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中级职称。

7.报考临床、中医、公共卫生、口腔类主治(管)医师者,须提供与执业类别一致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8.报考主管护师者须提供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三)报考相关规定

1.报名参加2016年度各类别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其学历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跨执业类别报考。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的成绩按报考专业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即为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且其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5.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更多卫生资格考试信息:

2016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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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16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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