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鉴定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2〕2344号)规定执行。
收费 类别 |
职业 |
收费标准 | ||||
等级 |
理论 |
操作 技能 |
综合 评审 |
合计 | ||
B类 |
心理咨询师 |
三级 |
50 |
340 |
390 | |
二级 |
50 |
400 |
100 |
550 | ||
C类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项目管理师(补考)、企业信息管理师(补考)、物流师、营销师(补考)、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师 |
五级 |
50 |
210 |
260 | |
四级 |
50 |
260 |
310 | |||
三级 |
50 |
300 |
350 | |||
二级 |
50 |
360 |
100 |
510 | ||
一级 |
50 |
400 |
200 |
650 |
七、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未经许可,任何培训和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已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核鉴定职业的培训与考核鉴定。
(二)各地要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将考试资料保管、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省直考场设置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安排,各设区市负责本地考场设置安排。根据各地报考人数,按照“零风险”原则和考场设置要求,考点要相对集中,所有考生必须到指定考点集中考试。要始终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并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切实保证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四)工作中有政策方面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社厅职建处反馈,联系电话:0791-86386117、86386153;考务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馈,联系电话:0791- 88312232 88311564 88301037 8831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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