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料剂装置差异限度 | |
标示装量 |
装置差异限度 |
1.0g或1.0g以下 |
±10% |
1.0g以上至1.5g |
±8% |
1.5g以上至6.0g |
±7% |
6g以上 |
±5% |
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左表规定。
检查法:取供试品10袋(瓶),分别称定每袋(瓶)内容物的重量,每袋(瓶)的重量与标示量相比较(有含量测定的与平均装量相比较),超出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1倍。
非单剂量大规格包装的颗粒剂不检查装量差异。块形冲剂应符合重量差异规定。
7.重量差异
块形冲剂重量差异限度 | |
标示装量 |
装置差异限度 |
1.5g以上至6.0g |
±7% |
6g以上 |
±5% |
块形冲剂的重量差异限度应符合左表规定。
检查法:取供试品10块,分别称定每块内容物的重量,每块的重量与标示重量相比较(有含量测定项的块形冲剂与平均重量相比较),超出限度的不得多于2块,并不得有1块超出限度1倍。
8.卫生标准
颗粒剂每克不得检出大肠杆菌、致病菌、活螨及螨卵;不含药材原粉颗粒剂细菌不得超过1000个/g,霉菌不得超过100个/g;含药材原粉的颗粒剂细菌数不得超过1000O个/g,霉菌数不得超过500O个/g。其检查方法按卫生部《药品卫生检验方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