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执业中药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中药产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十二、执业中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中药生产、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十三、执业中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中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中药学知识和先进的中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十四、执业中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是申请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十五、执业中药师有权参与中药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定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十六、执业中药师有权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十七、一个执业中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十八、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执业中药师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中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九、对执业中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中药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二)罚款;
(三)停职检查;
(四)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中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注册管理机构对执业中药师所受处分,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收回《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应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