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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0/25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6号文件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麻醉药品的管理范围,系指《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阿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表)

第三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及原植物种植的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生产或种植。

第四条 麻醉药品生产及原植物种植的年度计划按医疗需要编制,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农林部审查批准,由主管部下达。生产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成品由指定的单位收购,本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动用。

第五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对收获后的成品、罂粟壳、种子等,必须严加保管,防止流失。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种、要种和私自种植,违反者,由公安、卫生部门会同其主管单位,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实行法律制裁。

第六条 罂粟壳必须根据卫生部、医药管理总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www.med126.com生产成药所需罂粟壳按计划供应。对罂粟壳配方问题,医疗单位和中药门市部应凭医生处方配方使用。复方樟脑酊,只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医药公司门市部不得零售。

第七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部颁标准,做到装量准确,包装严密,标记清晰,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八条 麻醉药品新品种的研究试制计划,由研制单位编报,经卫生部会同有关单位审定,临床试验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卫生局选择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新产品必须报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正式投产。在试制或临床过程中,要严格试制品的保管与使用手续,防止流失或乱用。

第九条 麻醉药品由医药公司经营,供应点的设置,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提出,报卫生部会同医药管理总局审核批准。为方便基层医疗单位购用麻醉药品,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县、市医药公司作为三级供应点经营麻醉药品,并抄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第十条 生产麻醉药品所需的基本原料“阿片”,应根据主管部下达的生产计划调拨,同时凭卫生部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要有专人负责押运。

麻醉药品的调运,须凭麻醉药品生产或供应单位填发的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麻醉药品的储运和供应工作。严格供应制度,对个人以及手续不符的单位,均不得供应麻醉药品。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上的正当需要。对设有病床,能进行手术或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和大中型工矿企业、大型农林牧场、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单位,可向当地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地(盟、州)、市卫生局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指定的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

科研、教学单位所需用的麻醉药品,由需用单位填写“科研、教学单位申请购用麻醉药品审批单”一式三份报经地(盟、州)、市卫生局批准后,向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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