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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药品管理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8/2 字体: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  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医学全在 线www.med126.com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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