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资料中健康证明有关要求的公告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省局的有关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原申请材料中“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一项,调整为“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1年以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本项材料应为药品从业人员(或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其中,提交复印件时须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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