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库 网 校 微 信 搜 索
执业医师
资讯
考试报名 准 考 证 技能查分
笔试查分 成 绩 单 证书领取
专业
临床医师 口腔医师 中医医师
临床助理 口腔助理 中医助理
公卫医师 中西医医师 乡镇助理
公卫助理 中西医助理 考试试题
各省动态
北京 天津 河北
上海 湖北 江苏
浙江 安徽 更多省份
 医学全在线 > 执业医师 > 综合信息 > 行业信息 > 正文
什么是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6/12/12 字体:
医疗事故的特征:医疗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
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些)医务人员(广义)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来为患者服务,即某一个体的行为与法人内部其他个体的行为构成一整体为患者服务,所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法人行为。
2.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不能将医疗事故简单地理解成医疗与事故的简单相加,即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作为一整体来体现它的内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义的概念,所以对它下定义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正是基于此,我们将医疗事故严格限定在因过失引起的医疗事件。而排除了因医疗单位故意引起的医疗事件。
3.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传统的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是发生于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中,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发生于该过程中,但结果可能发生于该过程之外,而医疗事故是由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的,因此,一般可使用“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加以概括。
4.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事故是否要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一般认为,应当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明,在此就不赘述。
5.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的上位概念是医疗事件。医疗事故不仅包括有过错的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
 
所谓医疗过失即医疗单位因其过失行为而引起的医疗事件。它主要包括医务人员的某些故意、医务人员的过失、医疗单位的过失几种情况。
 
医疗意外: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况,即“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这一定义说明,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客观上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对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医疗单位也没有过错,从而也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意外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相关文章
2011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基础综合)-生
芜湖市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确定
常州市201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江门市201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1芜湖市朝医和傣医医师资格考试注意事项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