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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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 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 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 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 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