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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7/6/22 字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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