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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8/4/17 字体:

各市、州卫生局,各考点:

为做好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补充规定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2008年8月31日前毕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或公卫实践经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2006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同类别高等学校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四、2002年8月31日前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2003年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五、凡报名参加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含往年报考未通过考生),除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供省考区办审核。

六、不予报考情形继续执行卫医发〔2006〕第125号文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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