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
工作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的支援力度,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医师的实际困难,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29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人发[2008]223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到农村服务,探索并逐步建立为农村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二、项目实施原则
(一)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负责项目的实施。卫生部、财政部研究制定项目指导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安排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共同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
(二)按照政府推动、单位需要、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从我省乡镇卫生院工作需要出发,制定招聘计划,结合招聘对象志愿统筹安排招聘工作。
(三)在“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本省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和稳定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用得上、留得住,服务农村、奉献农村的实用型卫生人才队伍,为推动我省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三、项目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一)项目实施范围
按照中央《2008年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管理方案》,在我省国家级贫困县无执业医师且有空余人员编制的乡镇卫生院范围内进行试点,共招聘执业医师50名,招聘的50名执业医师分配到我省国家级贫困县无执业医师且有空余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国家级贫困县无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名单附后)。
(二)资金安排
根据中央项目专项资金安排,5年内,对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受聘医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省根据各地同等条件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年收入统筹确定。各地要按规定将受聘医师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经费具体使用意见由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另行提出。
(三)资金管理
中央补助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受聘执业医师的工资补助、社会保障、进修培训、招聘管理等。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04]45号)精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省、设区市卫生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