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空白表可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
4、第2次以上(含2次)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者,除须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须提供现试用单位的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5、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需含照片)》(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自行打印)。
7、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8、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或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需提交相应的实习申请审核表。
9、符合《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经现场报名审核点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凡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将留下考生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工作考核合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必需材料供复审用。(三)网上报名时考生自行上传本人半年内免冠正面照片,在现场资格审核时,如发现考生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须重新采集的,必须在现场重新采集考生本人照片。(四)现场审核通过后考生进行信息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名(如因考生核对不仔细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考生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而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有关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按《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为考生报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报的考务工作人员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理。(五)考试费用
考生经审核符合考试报考资格者应缴纳考试费,实践技能考试每生150元(人民币);医学综合笔试费执业医师每生180元(人民币),执业助理医师每生160元(人民币)。其缴纳的考试费一律不退。
注:报名资格审核时只收实践技能考试费,医学综合笔试在发放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时再收取。
五、现场报考资格审核点
现场报考资格审核设在青海路148号,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静安区)。各考生根据试用机构所属区县于3月23-4月22日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为提高审核效率,避免考生过分集中而延长等候时间,请考生根据如下指定安排与时间到青海路148号的报考资格审核点进行现场审核。
口腔类(全市):3月23-25日
公卫类(全市):3月26-28日
中医类(全市):3月29日-4月2日
临床类:属01考点的考生:4月6-9日
属02考点的考生:4月10-14日
属03考点的考生:4月15-16日、4 月19-22日
五、关于考试参考用书在报名资格审核点,同时有相关医学书店设摊售书!各类别考生可根据需要购买。
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2010年2月22日